把握“选择权”的选择权:Biotech在Option协议中如何掌握主动?
近年来,在 Biotech(生物医药企业)与Pharma(大药企) 的合作中,Option to License (许可选择权协议)模式早已不是新鲜事——尤其是在早期管线资产(临床前至 Phase 1)交易中,它占据了相当比重,且逐年攀升,已然成为行业早期资产的主流交易结构之一。
核心原因是:这种模式能帮助大药企有效降低前期风险敞口,以低成本锁定潜在优质资产。但对Biotech而言,却很容易陷入被动:既要独自承担早期研发的投入与高风险,还要被动等待大药企“行权与否”的最终决策。
先看3个中国Biotech出海的代表性Option交易案例:
案例一:百奥赛图 × Radiance Biopharma(2024年1月)
适应症:肿瘤(HER2/TROP2 双抗 ADC)
核心约定:双方达成独家选择权与授权协议,Radiance 获得对百奥赛图同类首创全人 HER2/TROP2 双抗 ADC 的全球独家选择权;等约定数据包交付后决定是否行权;行权后取得全球开发、生产及商业化权利,并触发选择权行使费、里程碑付款及个位数净销售额分成。
案例二:先声再明 ×艾伯维(2025年1月)
适应症: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GPRC5D×BCMA×CD3 三特异性抗体 SIM0500)
核心约定:艾伯维获得 SIM0500 大中华区以外的许可选择权,首付款约5000万美元;待 一期临床数据出炉后决定是否行权;潜在选择权行使款与里程碑付款合计最高10.55亿美元,此外先声再明还享有大中华区以外净销售额分级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三:科伦博泰 × 默沙东(2022年12月)
适应症:肿瘤(7项不同靶点临床前 ADC,包括TROP2、CLDN18.2 等)
核心约定:科伦博泰将7个项目以全球独占许可或独占许可选择权形式授予默沙东,首付款1.75亿美元,潜在里程碑最高93亿美元;默沙东须在各项目早期临床数据确认后逐项决定是否行权。(2023年10月,默沙东宣布放弃行使其中一个临床前项目的独家选择权。)
一、先搞懂:Option to License模式到底是什么?
Option 模式,就是 Licensee (通常为Pharma,即引进方)在与 (通常为Biotech,即许可方)早正式建立管线资产的许可安排之前,先向Licensor支付一笔相对较低的 Option Fee(选择权费),在约定期间内“锁定”对方的目标管线资产;等约定条件达成,再决定要不要“行权”,决定行权后,就能取得该资产的开发与商业化独家许可权利的协议结构。
从法律层面而言,Pharma获得的Option 权利,本质上就是一种“期权安排”,核心是低成本锁定未来可能的优质资产,把早期研发的风险转移给Biotech的做法。
二、商业逻辑:为什么Pharma偏爱Option模式?
Option模式的主导方是Pharma(大药企),核心驱动力是去风险化(De-risk),主要为了解决两大行业痛点:
1. 应对"专利悬崖",填补管线缺口
据行业研究,到2030年底,全球大药厂将面临史无前例规模的专利悬崖(Patent Cliff)——2025至2030年间,全球将有超过3000亿美元的处方药收入失去专利保护(涉及约200款药物),规模约为上一轮(2016年,约1000亿美元)的3倍。
最典型的就是艾伯维的 Humira:专利到期后,其销售额从2022年的212亿美元骤降至2024年的约90亿美元,跌幅超60%。而2026至2028年,将是本轮专利悬崖的最危险高峰期,大药企亟需外部资产填补管线空白。
2. 规避早期研发的高失败率
药物研发的失败率高,尤其在早期阶段。临床前候选分子的淘汰率约达90%(主要原因包括毒性、药代动力学问题及动物模型疗效不足);进入临床后,一期临床的淘汰率仍超过50%(安全性筛查是主要关卡)。
对大药企来说,在早期数据较少、研发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Option 模式以相对较低的选择权费锁定资产,待关键数据出炉后再作出是否行权的投资决策,Option模式是规避沉没成本的优选路径,其本质上是将早期研发的试错成本前置,留给了 Licensor。
因此,作为许可方的 Biotech而言,要想打破被动局面——既要承担前期研发投入与风险,又要面对大药企最终是否行权的不确定性,核心就是在Option协议的条款设计和谈判阶段“前置设防”,建立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将“不确定性”转化为可量化、有边界的商业对价,实现风险与收益的相对平衡。
三、关键风险:Option不行权,Biotech该怎么办?
行业实践表明,Option 最终未被行权的比例不低。而不行权的原因,并非总是源于科学数据的不及预期。在不少案例中,大药企的非科学性因素,往往是关键推手——这对 Biotech 的估值和运营,会造成不小的冲击。
常见的非科学性不行权因素,主要有5类:
· 内部管线竞争:大药企自身拥有同靶点或同适应症的资产,行权将形成内部竞争,优先保留自有项目;
战略转型:选择权期间,大药企调整研发重心,原合作方向与新战略不符;
并购后资产重新排序:大药企完成重大并购后,新管理层清理存量管线,原协议被列为“非核心”资产而放弃;
财务压力:行权费及后续开发承诺,超出大药企当期财务承受能力;
内部倡导者离职:推动该交易的内部负责人(Champion)离职后,项目失去推进动力,典型的“人走项目凉”。
应对这些风险,Biotech的思路必须转变:从被动等待行权,转向构建双向承诺与约束的公平架构。
四、核心攻防:Biotech在Option 协议中的9大应对要点(含条款范例)
协议条款的谈判,是Biotech掌握主动的关键。以下9个要点,直接关系到管线资产价值和企业核心利益,建议重点收藏:
要点1:明确行权触发点,拒绝模糊表述
Option 协议必须对行权触发点作出清晰界定,避免模糊性与歧义。实践中,行权触发点通常分两类:时间型与事件型。
• 时间型:在协议中约定一个确定日期(或自合同生效日起算的固定天数)作为行权截止时点。
1. 此类安排显得简洁,但缺陷在于可能与实际研发进度脱节。
2. 例如,若临床试验因入组缓慢或数据分析延迟而拖期,时间节点可能在关键数据尚未产出前即告届满,反而导致 大药企可能被迫放弃资产的局面。
• 事件型:与实际研发节点直接挂钩,实践中更为常见且合理,常见3种情形包括:
数据包交付:Biotech 向大药企正式提交数据包(Data Package),大药企在收到后的约定天数内作出行权决定;
完成概念验证:以完成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为触发条件,即资产在约定研究中达到预设科学标准(PoC Criteria),大药企须就此作出行权决定;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申报:向监管机构提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后,大药企须在约定期间内作出决定(通常适用于临床前或早期研发阶段)。
要点2:界定数据包内容,防范“移动目标”风险
数据包是行权决策的核心依据,在实践中的挑战在于对覆盖内容的“完整性”的认定:大药企可能以数据包内容不完整或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承认行权窗口已正式开启,从而要求 Biotech 补充数据,从而造成行权期限的拖延。
在事件型安排中,以数据包(Data Package)交付作为行权触发点的做法最为普遍。协议通常会设计包括:中期数据包(Interim Data Package)和最终数据包(Final Data Package),两个交付节点。
1. 中期数据包:通常在 Phase I/II 关键环节交付。一般包括:前特定数量入组患者的未盲化安全性数据;初步药代动力学(PK)及药效学(PD)分析;以及研究者评估的初步客观缓解率(ORR)。中期数据包为大药企提供阶段性评估依据。若数据未达预期,大药企可选择提前退出。
2. 最终数据包:通常在 Phase II 完成或达到 PoC 后交付,须基于“数据库锁定(Database Lock)”生成。一般包括:完整的临床研究报告(CSR)或 Topline Summary;临床前及毒理报告更新;CMC 生产批次及稳定性记录;以及与监管机构(FDA/NMPA 等)的全部正式沟通纪要。最终数据包是大药企作出“行权或放弃”最终决策的核心考量因素。
总之,数据包的内容清单是 Option协议谈判的重点之一。实践中,有必要在协议附件中逐项列明数据包的具体构成要素,明确界定“完整性”的认定标准,从源头避免后续争议。
要点3:设立行权绝对截止日,避免无限拖延
一定给选择权期限(Option Period)设绝对最长期限(Hard Cap),期满后大药企的行权权自动失效。
如果允许大药企业申请行权延期,Biotech 必须要求设置相应的延期费(Extension Fee),且延期费不得抵扣行权后Biotech可获得的后续里程碑付款。
条款范例:
"The Option Period shall commence on the Effective Date and unequivocally expire upon the earlier of: (i) sixty (60) days following the Deemed Delivery of the Final Data Package, or (ii) December 31, 2027 (the "Hard Cap Date"). Under no circumstances shall the Option Period be extended beyond the Hard Cap Date without Licensor's prior written consent. If Licensee fails to deliver a written, unconditional Notice of Exercise to Licensor prior to the expiration of the Option Period, the Option shall automatically and irrevocably terminate, without requirement of further notice from Licensor."
(中文翻译:选择权期限自生效日开始,并于以下较早者届满时明确终止:(i) 最终数据包视为交付后60天;或 (ii) 2027年12月31日[绝对截止日]。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延长该期限。若被许可方未能在期满前提交书面且无条件的行权通知,选择权将自动且不可撤销地终止,无需许可方另行通知。)
要点4:应对大药企沉默拖延,强化行权确定性
针对大药企沉默不作为或双方各执己见的情况,建议设置2个关键机制:
1. 建立“视为交付”机制(Deemed Delivery):Biotech 提交数据包后,大药在严格时限内(如15天)提出具体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则视为交付完成,自动启动行权决策倒计时,杜绝大药企以“数据不完整”为由无限拖延。
2. 2. 快速争议解决程序:以科学事件为触发点的机制,内在隐患在于标准认定的模糊性,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评估主体。例如,针对“PoC是否已达成”等模糊判断,除联合指导委员会(JSC)外,可引入独立第三方专家裁决机制(Expert Determination),并设立快速通道,要求在30天内作出终局结论,避免陷入耗时的传统仲裁程序。
要点5:预算超支,明确财务分担
若双方已建立联合指导委员会(JSC),大药企可能通过 JSC 掌控研发方向(如定义 PoC 终点标准),进而拉长研发周期或推高研发费用。
基于权责对等原则,若大药企对研发方向有实质影响力,甚至否决权,应承担或分担相应的财务超支风险;
如果若因临床入组缓慢、方案反复讨论或 CRO 费用上涨导致预算超支,也可约定双方分担方式,避免Biotech陷入现金流紧张的困境。
条款范例: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upon a budget for the Option Activities (the "Approved Budget"). If the actual Out-of-Pocket Costs incurred by Licensor in conducting such activities exceed the Approved Budget by more than ten percent (10%) (the "Excess Costs"), and provided such Excess Costs are not caused by Licensor's gross negligence or willful misconduct, Licensee shall be obligated to reimburse Licensor for [e.g., 50% / 100%] of such Excess Costs within 30 days of invoice. Licensee's failure to fund such Excess Costs shall result in the immediate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of the Option right."
(中文翻译:双方已商定选择权期间活动的预算(“核准预算”)。若许可方实际发生的自付费用超出核准预算10%以上(“超支费用”),且该超支并非由许可方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所致,被许可方有义务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补偿[约定比例]的超支费用。若被许可方拒绝支付,选择权将立即中止或终止。)
要点6:前置锁定核心财务条款,不留敞口
行权后生效的首付款(Upfront)、里程碑付款(Milestone)及销售分成(Royalty)等核心财务条款,双方应在签署 Option 协议时一并确定,不能留到行权时“另行协商(To be negotiated)”。否则,一旦临床数据出炉,Biotech 可能面临被重新议价、谈判拖延等的被动局面。
因此,财务条款前置锁定,既是保护 Biotech 利益的必要安排,也是对大药企行权决策的合理约束。
要点7:限制竞争行为,保护核心数据
合作期间,大药企有机会接触到 Biotech 的核心技术与数据、管线核心信息等机密。Biotech 有必要在Option 协议中设立竞业限制条款,防范大药企不行权后,利用所获信息从事竞争性开发。
条款范例(竞争禁止):
"During the Option Period and, in the event Licensee elects not to exercise the Option, for a period of [eighteen (18)] months thereafter, Licensee and its Affiliates agree that they shall not, independently or in collaboration with any Third Part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research, develop, manufacture or commercialize any therapeutic compound or biological agent whose primary mechanism of action is directed to the [Specific Target] for the treatment of [Specific Field of Use / Indication]."
(中文翻译:在选择权期间内,以及若被许可方选择不行权后的[18]个月内,被许可方及其关联方同意,不得独立或与任何第三方合作,直接或间接研发、制造或商业化任何主要作用机制针对[特定靶点]、用于治疗[特定适应症]的治疗性化合物或生物制剂。)
要点8:不行权后,确保资产“清洁返还”
若大药企最终决定不行权,Biotech 需确保能“全身而退”,顺利寻找新合作方,不留任何法律或商业障碍。重点做好2点:
1. 商业声誉保护:Option协议应约定,若因大药企管线重组、战略转型等非技术原因导致不行权,大药企有义务在双方联合声明中澄清原因,避免资产被“污名化”(大药企放弃行权,往往会被资本市场或行业解读为“资产存在技术缺陷”),以维护 Biotech 管线资产的商业声誉,不影响Biotech 的估值与后续融资。
2. 知识产权的反向许可: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若大药企不行权,在合作期间(未行权前)产生的新研究成果、技术改进或衍生IP,须以免费、不可撤销的方式反向许可给 Biotech,确保Biotech能收回“完整资产包”,无自由实施(FTO)障碍,不影响后续独立开发或二次交易。
反向许可( Grant-back)是在Biotech未行权后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机制。其核心诉求不仅是自身 IP 的形式返还,更决定了 Biotech 能否收回“完整资产包”——包括 大药企在合作期间基于共同数据申请的外围专利、新发现的生物标志物(Biomarker)及相关技术改进。
要点9:控制权变更,做好双向保护
合作期间可能出现控制权变更(Change of Control),需提前约定双向保护条款:
· 大药企控制权变更:Option期间,若发生大药企被并购,新控股方可能对该资产不感兴趣或缺乏战略匹配度,协议须约定:控制权变更后,大药企需在限定期间内作出行权决定,逾期则选择权自动终止。
· Biotech 控制权变更:若有第三方有意整体收购Biotech ,既有 Option 协议可能成为障碍。建议设计“买断选择权(Buy-out the Option)——Biotech 收到第三方收购要约时,有权支付约定解约金(Break-up Fee),单方终止Option协议,为 Biotech 保留战略退出的灵活性。
五、结语:Biotech掌握主动的3个核心维度
说到底,Option 协议对 Biotech 的核心风险,本质上来源于合同执行期间存在的“不确定性状态”。想要掌握主动,关键就是通过严密的合同条款,从3个维度构建确定性:
1. 时间维度:通过“视为交付(Deemed Delivery)”与“绝对截止日(Hard Cap)”机制,杜绝程序性拖延,让行权周期可控。
2. 财务维度:前置锁定财务条款,建立过渡期预算超支分担机制,保障现金流稳定。
3. 资产价值:打破合作不对称——行权则互利共赢,不行权,须确保资产清洁返还,消除内部竞争隐患与 IP 纠纷风险,保障二次交易可能。
商业谈判中,每一个“待确定”的条款空白,最终往往都会不利于弱势一方。对Biotech而言,Option协议的防线,从来不是行权后再构建,而是在起草、签署的那一刻,就把风险防控做到位。只有在条款设计中对潜在的风险与商业博弈进行充分的前瞻性安排,才能切实保障 Biotech 的长远利益,并实现核心管线商业价值的最大化。